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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日期:2020-04-30 21:34
名 称: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
文 号:
主 题 词: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中小微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助力中小微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可持续发展,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和有关文件要求,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民营及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扶持计划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定点云平台的遴选以及企业上云补贴的申报、兑付以及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 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实行总额控制、自愿申报、政府审定、社会公示、绩效评价的管理模式。
第二章 资助对象和资助标准
第四条 获得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补贴的企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并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 国家统计局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的中、小和微型企业法人;
(二)在定点云平台首次购买云服务。
第五条 对符合本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的企业在定点云平台首次购买云服务产生的费用给予资助。资助标准为在单个定点云平台购买云服务实际费用的50%,资助金额最高不超过2000元。
第三章 定点云平台遴选
第六条 定点云平台申报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或经电信运营商总部授权分支机构;
(二)在国内公有云服务行业领先、服务功能完善、安全性高,在本市具有较大市场规模、带动本地生态能力强;
(三)根据本市中小微企业需求,自愿提供云服务产品优惠、知识技能培训、上云诊断咨询等公益性服务;
(四)承诺完成一定数量的2020年本市新增企业上云任务,并自愿协助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补贴发放工作;
(五)未违反国家、省、市联合惩戒政策和制度规定,未被相关部门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
第七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定点云平台遴选通知,明确申报时间、申报材料、办理流程等事项。申报单位应当按照遴选通知要求,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交书面申请书及电子文件。
第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形式审查合格的申报单位组织专家评审,从市场基础、产品能力、服务能力、生态能力等四个方面对申报单位进行综合评分,根据评分结果从高到低进行排序,拟定定点云平台入选单位。
第九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定点云平台拟入选名单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书面提出,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调查。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定点云平台入选单位分别与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签订服务协议。
第四章 资助申请和兑付程序
第十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发布申请指南,企业根据申请指南在首次购买定点云平台云服务产品同时提出资助申请。定点云平台在企业支付费用时按照本实施细则第五条资助标准给予扣减,企业直接获得补贴。
第十一条 资助资金实行“先分散减补、后集中兑付”。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根据本实施细则分别于2020年第四季度、2021年第一季度发布资助资金中期和末期兑付通知。定点云平台入选单位应当按照兑付通知要求,通过指定的申报系统进行网上申报,并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提交书面申请书。
第十二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对受理的定点云平台兑付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初审。对形式初审合格的单位,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将委托第三方机构进行兑付资金专项审计。
第十三条 各定点云平台在2020年底前,如完成服务协议中新增上云企业数量承诺目标,可兑付协议兑付总额的100%。中期兑付时,定点云平台如完成协议承诺目标的60%或以上,可兑付协议兑付总额的50%,否则失去中期兑付资格。末期兑付时如未完成协议承诺目标,则失去末期兑付资格,中期兑付已拨付金额无需追回。如两期兑付均未达标,则失去所有兑付资格。
第十四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拟定资助资金兑付方案,并进行社会公示,公示时间不少于7个工作日。
公示期间,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有异议的,可以在公示期内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书面提出,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调查。
经调查情况属实的,由市中小企业服务局重新审定,并将调查结果告知异议人。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下达资助计划。定点云平台入选单位按要求办理请款手续后,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安排资金拨付。
第五章 绩效管理
第十五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在部门预算编制阶段编报资金绩效目标,绩效目标作为专项资金预算执行、项目运行跟踪监控和绩效评价的依据。
第十六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应当加强对项目资金的跟踪监控和后期管理并开展绩效自评,发现与原定绩效目标发生偏离,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确保专项资金使用安全。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企业及定点云平台入选单位应当如实申报,并自觉接受市中小企业服务局、市财政局、市审计局等部门的监督检查,企业或定点云平台入选单位在申报过程中利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财政资金的,市中小企业服务局负责追回全部资金,3年内不受理其资助申请,并将相关失信信息向社会公示,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八条 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等部门工作人员违反本实施细则,在资金管理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追究行政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解释,市中小企业服务局承担具体解释工作。
第二十条 本实施细则自2020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9月30日。
《深圳市2020年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项目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一、背景
为落实《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和有关文件要求,推进中小微企业数字化、网络化、智能化转型,助力中小微企业防控疫情、复工复产、可持续发展,对我市中小微企业给予上云费用补贴。
二、主要内容
(一)资助对象。
资助对象为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的通知》(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在定点云平台首次购买云服务的中、小和微型企业。
(二)资助标准。
对中小微企业在定点云平台首次购买云服务费用给予补贴。每家企业在单个定点云平台上获得资助金额不超过2000元,资助标准为云服务实际费用的50%。
(三)定点云平台遴选。
采用公开遴选、自愿申报的方式,通过专家评审、综合评分,择优选取国内领先、服务功能完善、安全性高、市场规模较大、带动本地生态能力强的公有云平台作为定点云平台。
定点云平台申报单位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在本市(含深汕特别合作区)依法注册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企业或经电信运营商总部授权分支机构;
2.在国内公有云服务行业领先、服务功能完善、安全性高,在本市具有较大市场规模、带动本地生态能力强;
3.根据本市中小微企业需求,自愿提供云服务产品优惠、知识技能培训、上云诊断咨询等公益性服务;
4.承诺完成一定数量的2020年本市新增企业上云任务,并自愿协助中小微企业上云资助补贴发放工作。
(四)实施方式。
资助资金实行“先分散减补、后集中兑付”。中小微企业在首次购买定点云平台云服务产品同时提出资助申请、声明单位责任,定点云平台在企业支付费用时按照资助标准直接给予扣减。中小微企业无需另行申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办公室 2020年4月30日印发
定点云平台分别于本项目中期和末期两次向市中小企业服务局申请集中兑付资助资金。